国务院关于修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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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513号

     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总理    温家宝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四日
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全国年节及
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决定

     国务院决定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将第二条修改为:“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     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     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     (三)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
     (四)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
     (五)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
     (六)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
     (七)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”
     此外,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。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  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,重新公布。

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

  (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

    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     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     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     (三)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
     (四)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
     (五)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
     (六)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
     (七)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    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     (一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     (二)青年节(5月4日),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     (三)儿童节(6月1日),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;
     (四)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8月1日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    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
    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、五卅纪念日、七七抗战纪念日、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、九一八纪念日、教师节、护士节、记者节、植树节等其他节日、纪念日,均不放假。
    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则不补假。
    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,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经国务院批准,2008年,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国际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:

一、元旦:2007年12月30日-2008年1月1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: 1月1日(星期二)为法定节假日,12月30日(星期日)为公休日,12月29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(星期一),12月29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二、春节:2月6日—12日(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)放假,共7天。其中, 2月6日(除夕)、2月7日(春节)、2月8日(正月初二)为法定节假日,2月9日(星期六)、2月10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,将2月2日(星期六)、2月3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(星期一)、2月12日(星期二),2月2日(星期六)、2月3日(星期日)上班。

三、清明节:4月4日—6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:4月4日(清明节),为法定节假日,4月5日(星期六)、4月6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
四、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:5月1日—3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,5月3日(星期六)为公休日,5月4日(星期日)公休日调至5月2日(星期五),5月4日(星期日)上班。

五、端午节:6月7日—9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:6月7日(星期六)照常公休,6月8日(农历五月初五,端午节)为法定节假日,6月8日(星期日)公休日调至6月9日(星期一)。

六、中秋节:9月13日—15日放假3天。其中,9月13日(星期六)为公休日;9月14日(农历八月十五,中秋节)为法定节假日,9月14日(星期日)公休日调至9月15日(星期一)。

七、国庆节:9月29日—10月5日放假7天。其中,10月1日、2日、3日,为法定节假日,9月27日(星期六)、9月28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9月29日(星期一)、30日(星期二),9月27日(星期六)、9月28日(星期日)上班,10月4日(星期六)、5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
通知要求,节假日期间,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、保卫等工作,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,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,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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